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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公告】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暨規則宣導事項(113.09)

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暨規則宣導事項

一、 依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辦理(法規修正案業經113年9月18日113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二、 本校研究生學位論文考試申請表更新版及導正作業流程案業經鈞長113年9月24日簽准在案,依本規則第六條暨第八條條文說明如下。

  1. 學位考試委員會由校長遴聘之:原學位論文考試申請表簽核流程僅核至院長層級,為符合作業簽核程序,故學位論文考試申請表之簽核流程增列「校長」層級欄位,該申請表核畢後即可依憑申請聘函用印核發聘書(無須另附蓋用印信申請表)。
  2. 學位考試委員應具備研究領域專門研究之規定:「學位論文考試申請表」之考試委員基本資料欄增列「畢業學校系所」、「研究領域」
  3. 為確保行政端依規聘任學位考試委員會,系所送交「學位論文考試申請表」(表2.1)時請一併勾選「學位考試委員會行政作業自我檢核表」(表2.2),兩表並同時陳送。 

三、本法規宣導重點摘要(含既有規定、新修訂)

  1. 學位考試委員
    • 委員會組成:校外委員須達三分之一(含)以上,由校長遴聘之。【既有規定】
    • 本校兼任教師認定:除了現職同時具備校外產官學專職身分,若僅為本校兼任教師則視同校內委員【新修訂】
    • 共同指導論文之委員人數:指導教授及共同指導教授以外之學位考試委員須達規定人數以上,且校外委員仍應達三分之一(含)比例。【既有作法明文化】
    • 召集人由校外委員擔任之。【既有作法明文化】
    • 所有委員之最高學歷不得均為同校同系所【新修訂】
    • 學位考試委員應對修讀碩博士學位學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符合法規所列資格之一。【既有規定】
  2. 學位論文繳交暨畢業離校期限:第一學期以學位考試期限後6 個工作日為限(若遇次學期開學,繳交期限由教務處調整後另行公告),第二學期以學位考試期限後12 個工作日為限。(學位考試仍依學期制,第一學期為1月31日,第二學期為7月31日) 【既有作法明文化】

四、補充提醒

  1. 因應本校兼任教師(現職未同時具備校外產官學專職身分)不屬於校外委員而影響校外委員1/3比例,以及原聘請所有委員之最高學歷遇同校同系所之情事,若系所刻正於學生提交計劃書階段完成口試委員邀請,或已完成計畫書後現正辦理學位考試申請,請系所補增新聘符合規定之委員人數
  2. 更新版「學位論文考試申請表」(表2.1):申請表內含繳驗文件欄位為範例,請系所依實際學位論文考試申請條件調整該欄位資訊,另委員表格不敷使用可自行新增。
  3. 「學位考試委員會行政作業自我檢核表」(表2.2):完成檢核後請併同「學位論文考試申請表」陳送申請。
  4. 各項法規修訂案於教務會議決議通過後,各系所須再檢視相關法規,如遇與母法相違或較母法規定寬鬆情況下,系所應同步進行必要之增修。系所修正後法規若程序無須經教務會議提案討論或備查,其修法之會議紀錄另建請會辦教務處。

伍、檔案連結

  1. 法規:教務處>註冊組>法令規章或逕於本校研究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規則下載。
  2. 表格:教務處>註冊組>各類表單>論文相關(學位論文考試申請表2.1、學位考試委員會行政作業自我檢核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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