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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組公告】研究生申請延長休學次數自113學年度起採歷年累計制辦理

研究生申請延長休學次數自113學年度起採歷年累計制辦理

  1. 本校研究生申請延長休學作業規定辦理。
  2. 本法規業於112 年10月17 日112 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經鈞長核定公告後,於112學年度第2學期始實施。
  3. 當學期申請截止日:第一學期為9月30日前、第二學期為3月31日前申請表並請於審議委員會議召開前完成送案,逾時不予受理(審議委員會定於每學期十月及四月召開)。
  4. 申請方式:由學生逕填具申請表(無須專簽),依學生在學修業進度進行審查或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延長休學。申請人依規完成後續休學手續,所屬學系(所 、學位學程)應持續追蹤學生學業進度。
  5. 延長休學申請次數計算:申請案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之次數計算採歷年累計制,故學生就學期間凡申請延長休學次數達第2次(含)以上者,申請表連同修業計畫書等文件應送交本校研究生申請延長休學審議委員會審議。

*113年6月18日通知限112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案。

  1. 延長休學至多期限:累計至多二學年為限
  2. 申請表下載路徑:教務處>註冊組>各類表單>學籍相關>研究生延長休學申請表(113.0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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