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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民國110年3月22日起,持本校學生證搭乘高鐵,需另附在學證明方得享有學生票優惠

 

1. 本校業經 103 學年度第 10 次行政會議通過,自 104 學年度起取消學生證蓋註冊章

2. 依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來函說明

自110年3月22日起,持大學生優惠專案車票乘車者,應攜帶本人有效學生證正本(網路查詢學籍證明恕不適用)

以備查驗,所持學生證未蓋註冊章或為免蓋註冊章者,務必一併出示蓋有就讀學校章戳之「在學證明」正本,

方得適用優惠。未能出示前述規定憑證者應照章補票,本公司並得加收票價差額之50%違約金。

 

以上規定請參考相關公文說明,並請同學配合辦理。

免費在學證明,可於繳費註冊後自行影印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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